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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题管理

课题管理办法

2011/5/9 20:19:07

信息内容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的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并使之步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深入研究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实际问题,努力为教育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服务,为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三条 课题的申报立项,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提倡前瞻性、独创性、实用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幼教工作者的积极性,以体现本项活动的群众性。

    第四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面向全省,接受来自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大中专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及社会各界学前教育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幼儿园的园长及广大教师申报的课题。

 

 

第二章  

  第五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领导省内学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划、指南和管理办法;课题申报、立项审批、课题成果的鉴定和宣传推广、指导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的科研工作等。

  第六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秘书处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第七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委托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以下称受委托单位)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课题实施课题申报和课题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科研课题指南每3年发布一次。规划执行期间每一年对申报的课题进行一次评审立项,最后一年停止评审立项。

  自申报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第一次评审在公告发布后六个月内进行,以后的评审时间是年末。

  第九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三类。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会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科研课题原则上自筹经费;规划课题和重点课题由学会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一般课题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多年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申请重点课题者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参加教育科研的经历;

3.能够筹措经费和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够切实承担起研究、组织和指导课题的责任;

5.课题负责人一般不能同时担任两项以上(含两项)同级别课题的主持人;

6. 申请“青年专项课题”的负责人,年龄必须在35岁以下,在职称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至初级职称。

  第十二条 课题申请程序:

1.参照《课题指南》,以所在地区或单位学前教育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确定课题;也可结合自己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自主选题申报,按要求填写《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立项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书》须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再报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审批;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同意立项的课题由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颁发立项通知书,课题负责人须向学会提交开题报告,研究工作即可启动,同时通知所在单位备案。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秘书处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管理工作主要有评审立项、日常管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结题等。

检查和抽查内容包括: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队伍建设、档案、成果转化等。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    课题申报时须同时说明经费来源;

2.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

3.课题申报时应交纳150元评审咨询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书面报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秘书处备案:

1.    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

2. 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 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4. 通讯地址、电话、联系人等情况变动。

第十七条 凡违反国家法律及教育部、民政部有关规定者、有剽窃行为和弄虚作假者、与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到期不能完成者,由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第十八条 已经通过鉴定结题的课题需要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或在其他渠道立项并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课题,需要申请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立项课题者,可参照课题申请程序申请。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时,应接受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组织的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有:开题报告、中期进展情况检查表、结题报告书及必要的附件、课题申请书复印件、成果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等。

第二十条 鉴定一般采取通讯或现场两种方式。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3至7人,并设一名组长。专家由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研究单位聘请,并报请学会批准后再行鉴定。

第二十一条 课题鉴定程序:

1.课题组向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提出鉴定申请;

2.准备好鉴定的必要文件(一式3至7份);

3.召开鉴定会或以通讯方式将文件送交到鉴定专家手中;

4.专家鉴定后送交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会议方式鉴定者,由专家组共同鉴定并由组长签署意见;以通讯方式鉴定者,各专家将鉴定寄交组长,组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签署意见后再上报。

  第二十二条 结题验收:

  在专家鉴定的基础上,经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发放《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科研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评奖

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将对结题的成果进行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择优推荐报刊发表、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或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其中将评出一批优秀成果加以表彰。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河北省学前儿童心理教育学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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